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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彩礼大单,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0-07-14 点击率: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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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3天前

男婚女嫁,一般以婚约为先,自古以来就有“三书六礼”一说,如今三书六礼的婚俗礼仪虽然已经化繁为简,但结婚给付彩礼的婚俗,仍然比较普遍。关于彩礼的一系列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汪某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8月相识、恋爱。2018年9月27日,张某通过其母亲银行账户转账给汪某14000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订婚仪式。2019年1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双方在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汪某希望与张某和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而张某坚决要求分手。因财产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返还彩礼1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传统习俗上,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与没有特殊目的的一般赠与有所不同。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送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对双方都较为公平。
本案中,张某与汪某举行结婚仪式后短暂地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张某请求汪某返还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
汪某抗辩称其中的140000元并非彩礼,而是张某给予汪某用于办理婚礼的支出。法院认为,对于彩礼的认定应当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双方财物往来的名义和对象以及给付时的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张某系在订婚仪式当天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汪某140000元,该礼金数额大于一般日常财物往来的数额,其给付汪某礼金的目的是希望与汪某缔结婚姻关系,因此该礼金符合彩礼的性质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而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40000元并非彩礼,故法院认定该140000元属于彩礼。考虑到汪某家庭为办理结婚酒席和购置结婚用品也产生了开销,且汪某在庭审时表达了想和张某和好的意愿,法院酌情确定汪某返还张某彩礼10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关于彩礼究竟能否返还,返还多少,裁判时不能完全依据有无进行婚姻登记这一硬性条件,而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很容易将婚姻这一类饱含情感、道德因素的家事私权生硬地划入到冷酷无情的商事领域,让民众误认为婚姻变成了买卖,有伤感情。

来源: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盈、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