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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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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21-02-03 点击率: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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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行为说“不” | 案例快递637
何逸 沈展望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天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人身安全保护令”知道吗?
通过一个案例
让你了解一切~
刘女士与凌某在网上相识相恋,很快步入婚姻殿堂。2014年,女儿出生,因在育儿理念及家庭生活上有分歧,两人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凌某控制欲极强,双方意见不同时,就会采取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导致刘女士的手臂、大腿、腰背和头部都有不同程度的淤青损伤,心理上也长期处于惊恐状态。
2019年12月,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聊天记录中,丈夫凌某多次恐吓威胁刘女士,扬言要“打死”她。
受理案件后
法官第一时间审核了刘女士提交的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认为刘女士确实存在遭受丈夫凌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官遂依法作出裁定
禁止凌某对刘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禁止凌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有效期为6个月。此后,被申请人凌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复议。
2020年3月
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
女儿由双方轮流抚养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种暴力伤害,妇女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应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录音、视频、报警记录、病历等,在受到严重暴力对待可能危害到自身安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直接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其他近亲属或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