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律师网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0512-51719796 13913686256 欢迎垂询!
 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我要咨询律师
      公告
QQ咨询:644254939

QQ群咨询:107313783

免费电话咨询:

常熟王兆华律师:

13913686256

 
      推荐阅读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意见
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
房产法律服务
女人如何抢救危机婚姻
婚姻的4个危险期
最容易破裂的六种婚姻
婚外情的证据采集
从血型判断婚外情可能
离婚前准备和注意事项
引发婚外恋六大原因
 
QQ群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群号:107313783
法律查询
· 中国法律查询
· 中国律师查询
· 法院公告查询
· 注册商标查询
· 专利检索系统
便民查询>>更多
· 英汉互译查询
· 身份证查询
· 列车车次查询
· 手机归属地查询
· IP地址查询

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意见

2008.09.06    浏览人次:7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推荐介绍:

联系电话:15995276178
免费咨询电话

常熟王兆华律师13913686256


常熟彭文兵律师13862369536


南京律师谢瑛:13913837195


QQ群咨询:107313783




QQ咨询:644254939


业务范围

一、免费法律咨询

二、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三、离婚诉讼案件代理

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五、协议离婚居间谈判

六、起草离婚协议书等

七、接受咨询/代写诉状

八、律师见证:遗嘱/财产

九、婚内财产约定见证

十、重婚刑事案件代理

十一、家庭析产案件代理

十二、涉外离婚案件代理

律师合作办案

欢迎下列地区律师

合办婚姻家庭案件:

太仓律师、昆山律师

江阴律师、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常州律师

南京律师、镇江律师

南通律师、泰州律师

靖江律师、湖州律师

宜兴律师、丹阳律师

等等;欢迎合作

离婚法律QQ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群:107313783


广告招租

本站为公益网站;转载文章如侵权,请联系站长处理.  
版权所有:前诚网络不属于任何官方机构,联系电话:15995276178,QQ:592184252,Email:qianwei1017@126.com
苏ICP备08017811号 技术服务:速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