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律师网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0512-51719796 13913686256 欢迎垂询!
 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我要咨询律师
      公告
QQ咨询:644254939

QQ群咨询:107313783

免费电话咨询:

常熟王兆华律师:

13913686256

 
      推荐阅读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意见
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
房产法律服务
女人如何抢救危机婚姻
婚姻的4个危险期
最容易破裂的六种婚姻
婚外情的证据采集
从血型判断婚外情可能
离婚前准备和注意事项
引发婚外恋六大原因
 
QQ群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群号:107313783
法律查询
· 中国法律查询
· 中国律师查询
· 法院公告查询
· 注册商标查询
· 专利检索系统
便民查询>>更多
· 英汉互译查询
· 身份证查询
· 列车车次查询
· 手机归属地查询
· IP地址查询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008.09.06    浏览人次: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推荐介绍:

联系电话:15995276178
免费咨询电话

常熟王兆华律师13913686256


常熟彭文兵律师13862369536


南京律师谢瑛:13913837195


QQ群咨询:107313783




QQ咨询:644254939


业务范围

一、免费法律咨询

二、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三、离婚诉讼案件代理

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五、协议离婚居间谈判

六、起草离婚协议书等

七、接受咨询/代写诉状

八、律师见证:遗嘱/财产

九、婚内财产约定见证

十、重婚刑事案件代理

十一、家庭析产案件代理

十二、涉外离婚案件代理

律师合作办案

欢迎下列地区律师

合办婚姻家庭案件:

太仓律师、昆山律师

江阴律师、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常州律师

南京律师、镇江律师

南通律师、泰州律师

靖江律师、湖州律师

宜兴律师、丹阳律师

等等;欢迎合作

离婚法律QQ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群:107313783


广告招租

本站为公益网站;转载文章如侵权,请联系站长处理.  
版权所有:前诚网络不属于任何官方机构,联系电话:15995276178,QQ:592184252,Email:qianwei1017@126.com
苏ICP备08017811号 技术服务:速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