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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千万财产,丈夫“导演”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16-03-02 点击率: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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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该虚假诉讼案缘于当事人的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千万财产分割,且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安某公司。

  丈夫黄某认为,该公司虽二人共同设立,但其投入的心血远超过妻子的付出,如今夫妻二人闹离婚,不想因离婚而被妻子分走太多的财产,便想出虚构债务的招数来。

  黄某伙同其朋友陈某、李某、黄某某分别向法院诉被告安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三件案。刘某在知道上述情况后,向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办理该案件。依据律师的建议,刘某先向法院申请作为上述三案的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对于陈某起诉一案,其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所在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转账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并约定按月利率2.3%计付利息。被告黄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

  法院依刘某律师的申请,调取了该笔诉争款项的当日流动账户明细,即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的账户明细。后查明黄某将300万元转入案外人杨某的账户,杨某又将该款转入原告陈某账户,陈某最终将该款转回被告黄某的另一建行账户。

  对于原告李某起诉一案,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安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其借款400万元,原告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交付400万元。款项交付后,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按月2.5%计付利息。被告黄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确认。被告对原告诉称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但主张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第三人刘某否认400万元为出借款。被告所主张每月支付的10万元利息款系黄某应向原告缴纳的会款(黄某有参与原告李某的民间标会)。

  法院依职权调取安某公司、黄某等相关银行账户。原被告双方账户虽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但都为双方多次借贷往来。而其中400万元转账系原、被告双方为了应付银行贷款需要及变兑现金进行的走账,根本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仍坚持双方存在真实的400万元借贷关系,并主张该借款系双方多次借贷所形成的,并于2013年5月结算确认结欠金额为400万元,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交相应的400万元借款结算凭证及具体明细。

  
 根据法院的调查结果,律师认为,首先,该两起诉讼产生于被告黄某与第三人刘某离婚诉讼期间,时间上与离婚诉讼案件非常接近,其次在金额上也是相当。其次,诉争出借款项来源,原告陈某、李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当事人职业、款项来源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再次,原告主张的借款均未有相应凭证予以证实。最后由原告陈某转还被告黄某,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交付。原告李某诉称的400万元,其所提交的转账凭证,经庭审查证系被告黄某为银行贷款兑现、还款及偿还过桥费用等而进行的走账。最后,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原告陈某、李某主张借款均在借条出具日一次性转账交付,但法院向其出示调取的转账凭证后,原、被告则陈述为系多次借贷结算而成,前后陈述矛盾,且对多次借贷时间、金额、交付方式、来源等均无法说明。

  上述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法院结合该两起案件的诉讼时间、双方诉辩及证据提交情况等,认为原告陈某、原告李某分别诉被告黄某、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